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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在江苏率先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新模式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徐州日报 2019-12-26 作者:

    本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孙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2月24日,市检察院、市水务局联合举办的“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新模式新闻发布会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向社会各界通报了这一河湖保护新模式的相关情况。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检察院和市水务局通过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工作新机制,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共同加强河流湖泊保护,为全市居民提供一个更加宜居的生态环境。

  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工作新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加强检察机关和水务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水务主管部门,通过建立联合巡查、联合督查、联席会议“三联”机制,形成全区域水环境、水资源保护合力。

  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双方对各自司法、执法领域内的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水务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水生态环境等信息和监测数据。检察机关向水务部门提供已办涉及水务的公益诉讼案件信息。

  加强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互助。检察机关和水务部门将立足单位职能,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水务部门对于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水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建立办案协作互助机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水务领域违法行为,由水务部门、检察机关共同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检察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查处。

  加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反馈。检察机关以水务部门法定职责为依据,对水务部门存在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行为依法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确保检察建议有效落实及时反馈,争取工作效果的最大化。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检察机关、水务部门和审判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公益诉讼制度与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切实为受损河湖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常态化事务性协作配合。两家单位还共同商定,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就全市范围内水务领域公益诉讼等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公益监督能力。

  为推进《关于建立水务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深入实施,下一步,市检察院、市水务局将进一步强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尽快制定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齐心协力把“河湖长+检察长”的河湖保护模式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河湖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完善河湖管理机制,持续强化河湖管理成效,推动河湖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确保河湖保护工作取得人民满意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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